您的位置:首页 → 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

从法律上讲,非婚生子女与生母的关系是因为生育的事实而非婚生,这种关系自然是有血缘关系的。但由于生育的事实,无法确定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因此在主张或认可之前,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如果父亲去世,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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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

根据香港法例,在1993年6月19日或之后去世的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自1995年以来,继父母没有继承权。因此,非婚生子女(包括与现配偶以外的人结婚前后所生的子女)对其生父或生母的配偶没有继承权。至于生父或生母的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台湾省民法规定:根据《民法》第1063条,无论是否存在真正的血缘关系,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被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丈夫的婚生子女,称为推定婚姻。如果孩子实际上不是从妻子的子宫里出生的,并且与丈夫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夫妻一方可以提起拒绝结婚的诉讼(见《民事诉讼法》第589条和第58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

亲生父亲或母亲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收养关系的确立,消除了被收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和继子女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及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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