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包括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哪些

1。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是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当事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意外伤害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s2/】结婚前,可以和伴侣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吗?

可以,但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适用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对方知道的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4。

老公欠了很多赌债。我必须和他一起承担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适用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未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6。

女方离婚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家庭生活中,与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倾向于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权益:

一、分割共同财产时被照顾。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妻子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可以根据照顾女方的原则,要求法官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获得家务补偿。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女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更多的义务。,她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生活困难获得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经济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如果离婚后女方没有房子,生活困难可以向男方求助。

四。获得损害赔偿。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五、财产不可侵犯。在一些家庭中,由于男方实际拥有财产,离婚时女方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丈夫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给或者不给夫妻一方份额。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

老公出轨了。离婚我能要求什么赔偿?

一、分割共同财产时被照顾。配偶出轨的,属于过错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所以,如果丈夫出轨,女方可以分得更多的共同财产。

第二,可以得到损害赔偿。男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8。

如果住在老公父母家,老公去世后还能继续住吗?

在中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已婚夫妇的住房一般由男方提供。现实生活中,将男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作为婚房的情况也很常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有住婚房的权利。如果男方去世,女方就失去了继续住在房子里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增加了“居住权”制度,那么女方是否享有婚房居住权?《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成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在登记时确立的”。因此,居住权的设立应以登记为基础,登记机关应当申请居住权登记。因此,不具备上述条件,女方不享有婚房居住权。作为房子的主人,男方父母要求女方停止居住,女方无法继续居住。

9。

拿了几万块钱给继子买房,现在离婚了。我能拿回我的钱吗?

继父母在为继子女投资买房时,要判断投资的性质。如果是借款,那么离婚后,继父有权要求继子偿还投资;如果捐献是赠与,继父母可以在捐献完成前撤销赠与。出资完毕后,继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继父母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继父继母是拿不回出资的。

10。

父母一方出资买房需要公证吗?

现实生活中,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或者教育下一代,子女婚后买房的现象逐渐增多。因为房价高,孩子买房的财力有限,所以往往需要父母的支持。为了让孩子安居乐业,很多家长都愿意出资帮助孩子买房。由于父母出资子女购房的性质和权属问题,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为社会热点。在日常的法律咨询中,经常有一位老年朋友咨询给已婚子女买房。我需要公证吗?

首先要明确的是,如果父母一方在购买房产后,全资出资,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则认定为父母将出资额赠与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给孩子购买的房屋所有权非常明确,不需要事先特别约定,所以不需要公证。

另一种情况,由于房价高,父母一方可能无力独自承担买房的负担。父母双方共同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案中,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按照约定办理;未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因此,如果父母出资购房的目的只是为了赠与子女,最好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房屋产权归属。如果书面协议不放心,可以公证,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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