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的权利

所谓非婚生子女,广义上是指父母在非婚姻关系中抚养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收养的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未经丈夫同意、事后未经丈夫同意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妇女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该条规定将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为婚生子女,即非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也享有,任何个人、组织或者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由此造成的侵权行为,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收养子女,《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护养父母与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条的规定是,法律上确立的收养关系,进而是收养的亲子关系,完全等同于亲子关系,这种地位只有在被收养的孩子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后才会丧失。此外,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由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管辖。”该条规定明确了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适用了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明确指出,《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或者事后被丈夫接受的人。对于事先没有取得丈夫同意,事后也不接受的,只确认与生孩子的女人的关系。对于生育的妇女,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可以视为私生子。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合法不可侵犯。

进一步阅读:2010年最新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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