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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事实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人也认为是夫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重新登记结婚。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要建立事实婚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事实婚姻成立的时间要求。事实婚姻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

2.事实婚姻成立的形式要求。必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必须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

3.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必须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

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事实婚姻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否则不构成事实婚姻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即使具备形式要件,也不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如事实重婚或血亲婚姻等。),而且没有结婚效果。

事实婚姻一旦成立,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经过法律途径。实践中,如果双方协商不能解除,一般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双方协议离婚的请求。

至于财产分割,在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后,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为hotchpot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的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的除外。不能认定事实婚姻的,必须按照同居关系分割。一般来说,双方同居所得仍归自己,共同所得的所得归双方。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同居关系中,双方应有各自的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者约定为共同财产的,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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