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积金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公积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分割时,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可采取变通方式,实践中以等额经济补偿为宜,即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

索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 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投资个人财产取得的所得;(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试验要点

需要搞清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公积金数额。请注意,时间限制是 婚姻期间 严格区分双方名下的公积金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离婚时只能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S2/]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一方主张分割另一方的公积金,需要证明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公积金数额。因为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专有账户,非公积金账户的所有人一般不能查询。因此,夫妻一方无法查询另一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只能由司法机关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协助查询。

考虑试用

审理此类案件,除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后续执行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严格的法定事由。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而不宜对支取时间作出限定,应采取变通的方法,实践中以等额经济补偿为宜。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第一,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均等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第二,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这类似于对一处结构上不可分的房产的处理,一方获得实物,另一方获得货币补偿。持有公积金一方就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不能再以自己无法支取公积金做抗辩。受补偿一方再申请执行时,执行对象则不限于公积金,可以是公积金持有方的金钱及其他一切财产,扩大了执行财产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其权益。审理此类案件,除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后续实施情况。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离婚不是当事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理由。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应对公积金的归属问题进行判决(或调解),而不是限制提取时间。应采用替代方法,实践中宜进行等额经济补偿。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住房公积金:一是双方仍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考虑到双方各自名下的公积金数额不相等,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一定条件,计算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总留存额和双方分割的公积金数额。其次,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直接对半分。由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名下有公积金的一方以现金折价的形式直接向另一方支付公积金金额的一半。这类似于对结构上不可分的财产的处理,一方得到实物,另一方得到货币补偿。持有公积金的一方将转化为交钱的义务,不能再以自己无法提取公积金为抗辩理由。被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时,执行对象不限于公积金,可以是公积金持有人的金钱及其他一切财产,扩大了执行财产的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其权益。

主文本的表达式

以刘翠兰与朱刚的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为例。涉及住房公积金分割时,判决书正文如下:起诉分割一方公积金。一般判决正文如下:朱刚名下的20万元公积金归朱刚所有,朱刚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每日向刘翠兰支付10万元现金折价。起诉分割双方公积金。判决书正文大致描述为:朱刚名下公积金20万元归朱刚所有,刘翠兰名下公积金10万元归刘翠兰所有。朱刚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翠兰支付每日50万元的差价补偿金。

背景知识

1。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职工工作期间,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归集,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本质上,住房公积金仍然被视为一种福利。由原来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为个人、集体、国家按月分摊的福利转化形式。其本质属性是一种长期住房储蓄,由国家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职工家庭购买、建造、修缮自有住房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形式增加的住房工资。作为一种个人储蓄、单位出资、专用住房的长期储蓄,它实际上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代扣,另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纳。它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归员工个人所有。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根据这一条,公积金提取可分为两类:一是与住房消费有关的,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过高租金等;二是职工丧失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包括: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限制所有权,职工使用公积金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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