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假离婚变真离婚,女方起诉获赔50万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高某于1984年结婚,至今已经历了三十几年的风雨同舟。王某20岁嫁于高某时,家中一贫如洗、家徒四壁。本来二十几岁应该是一个女孩最灿烂、最青春的年华,而王某却要一手挑起家中重担,供丈夫上大学、负担孩子、家务,费心费力照顾男方重病的父母至善终。而丈夫高某长年在外,对家里的事情丝毫不管,甚至自己的亲生父母都弃之不顾而交由王女士全权负责。由于要经常背男方重病的母亲爬四层的楼梯,王女士因此落下终身病根腰椎滑脱。因为对这个家庭付出的太多,王女士早已是积劳成疾、变得年老色衰,按照常理,此时丈夫高某更应该知恩图报、细心呵护,然而王女士等来的,确是一场欺骗感情的离婚骗局。

  2009年,男方高某以办理深圳落户,接收单位要求女方在45岁以下这种荒谬的理由,欺骗王女士办理离婚手续。为了丈夫的锦绣前程,一切以丈夫利益为重的王女士欣然同意假离婚,等丈夫高某落户后再找时间复婚。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归女方所有,且之后如果男方不复婚则需要补偿女方50万”。

  办理了离婚之后,丈夫高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不办理复婚手续,骗取王女士的信任,也一直没有办理老家房产的过户手续、向王女士补偿50万,甚至不往家里汇回其母亲、女儿的生活费。因着这么多年的感情基础,王女士一直没有料想到丈夫高某的背叛,一直照顾高某的住院母亲至善终。直至高某的亲生母亲都看不下去,告诉王女士其子早已另有新欢,临死前叮嘱王女士一定要去深圳夺回属于自己应有的东西。也就是这时,王女士才发现这是场以夫妻多年感情与信任为基础的离婚骗局。于是,王女士亲自到深圳质问丈夫,才发现其早在2003年就已出轨并与她人非法同居,并在骗其办理离婚后迅速与她人结婚并有孩子。悲痛欲绝下,王女士整日以泪洗面,只求丈夫能念在自己多年的付出,履行双方之前的离婚协议。然而,高某一直对其置之不理,拒绝履行之前的离婚协议。无奈之下,王女士委托律师、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配合王女士办理老家房产的过户手续,并支付王女士50万元的补偿金。

  案例分析:

  王女士与高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有住房、商铺全部归女方所有外,男方再行补偿50万元”是针对离婚事项做出的关于双方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处分,其本质是一个双方协商一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双方当事人以及一审法院对“现有住房和财产归女方所有”无异议,对于之外的50万元补偿款,双方当事人一直无法达成协商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主张的补偿金因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理范围,判决不予处理。

  律师据理力争,认为一审判决对补偿金的回避显然对王女士不公平,也不符合公序良俗。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共有财产甚至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该补偿金系被告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自由、真实,且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于是,在一审判决出来后,两位律师立即通过原审法院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争取维护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二审中,高某抗辩称,“如果不复婚则需要补偿原告50万”的约定应属无效,因为其限制婚姻自由而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不能将其中的某一条款独立出来孤立理解。从该离婚协议的整体来看,王某基于一定原因同意与原一审被告假离婚,若之后顺利复婚,则财产重归共有且无补偿问题,无财产分割问题;若不复婚,则双方对财产处理的约定“现有住房和财产归王某所有,一审被告再行补偿王某50万”有效,该约定的本质仍是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非单纯限制被告再婚的赔偿条款,并未限制婚姻自由,并不违法,应属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的房产和其他现有财产归原告王某所有;2、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补偿款50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法律知识: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签订书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的归属;当一方违反协议规定而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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